(2015)泰靖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陈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陈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68号。负责人唐继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宇勤、陈丹,该单位职员。被告陈雷。本院在审理原告电信公司与被告陈雷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