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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出生。被告易某某,男,198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邮递费9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翠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