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出生。被告易某某,男,198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邮递费9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翠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