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徐明芬、张颖与任章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芬,张颖,任章付,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04号原告:徐明芬,女,汉族,农民。原告:张颖,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徐明芬,女,汉族,农民。(系张颖母亲)委托代理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章付,男,汉族,驾驶员。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敬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建国,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芬、张颖诉被告任章付、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芬、张颖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徐明芬、张颖申请撤回对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芬、张颖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欧雅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