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57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泽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573号罪犯黄泽江,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泽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泽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黄泽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泽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8月4日,共获嘉奖21次;2014年5月、2014年11月、2015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泽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泽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