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岩与被告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岩,齐齐哈尔万成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李洪岩,女。被告齐齐哈尔万成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心广场万城汇地下商场。法定代表人赵彩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洁浩、刘冰该单位职工。原告李洪岩诉被告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岩、被告万城汇公司代理人苏洁浩、刘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岩诉称,2012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广场万城汇地下商场的C区101号商铺的使用权,双方约定由被告管理对外出租,无论被告盈亏,都由被告给付租金,但被告对双方约定2015年租金至今未予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度租金19,122.00元。被告万城汇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说的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同意给付但是公司目前资金紧张,等贷款下来,同意按照商铺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给付。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二、商品使用权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据三、商铺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据四、收据三份。被告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广场万城汇地下商场的C区101号商铺的使用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铺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C区101号商铺全权委托被告管理,原告在委托管理期间收取被告一定的委托经营收益,每年经营收益为前三年每年19,122.00元,该商铺2015年经营收益,被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被告对原告请求事实及请求数额均没有异议,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给付原告经营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洪岩经营收益19,1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崔善余人民陪审员 吴雅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