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诸城市永盛金属表面处理厂与诸城市三泰机械有限公司、王金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永盛金属表面处理厂,诸城市三泰机械有限公司,王金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商初字第264号原告诸城市永盛金属表面处理厂,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舜和路中段。被告诸城市三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中水泊村。被告王金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永盛金属表面处理厂诉被告诸城市三泰机械有限公司、王金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