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康宁与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宁,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803号原告康宁,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a区。本院在审理康宁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宁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