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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康宁与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宁,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803号原告康宁,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a区。本院在审理康宁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宁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