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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松林非诉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潘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保字第1843号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成华。被申请人潘松林。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潘松林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夏卫计生征决(2015)3473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并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松林款项272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献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