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知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杭州湾新区五路普乐迪娱乐会所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杭州湾新区五路普乐迪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36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国斌,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五路普乐迪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代表人:邱慎真,该会所合伙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五路普乐迪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五路普乐迪娱乐会所(普通合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