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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新法申请执行李小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法,李小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法,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小社,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渑民小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经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小字第18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