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旭恒与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恒,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张旭恒,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尹艳,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越,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杨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亮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旭恒与被告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2015年8月5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旭恒的委托代理人尹艳、被告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振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旭恒诉称,实惠APP是由易居中国(上海房屋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新浪、新浪微博、分众传媒、申通快递共同推出的定位于写字楼(社区)的移动生活O2O服务平台。用户通过入驻实惠APP上自己工作的写字楼或居住社区,可以领取实惠及商家提供的实惠优惠礼品,享用身边的生活服务和便利商品购买,进行邻里社交交流,让用户生活更便捷更实惠。实惠APP由被告运作,新浪微博为实惠APP提供运作平台,分众传媒提供广告宣传,申通快递提供物流配送,自成立以来,发起了多次写字楼抽奖及摇一摇送午餐活动。2014年7月17日,易居中国联合新浪、新浪微博、分众传媒、申通快递共同推出写字楼转发抽取iphone6活动,活动时间为7月17日至10月17日(每个工作日),奖品设置为每天10部iphone6手机,活动共计600台(iphone6在中国上市后30个工作日内送出,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届时将给予相应人民币折现);参与方式:找到微博用户所在的写字楼微博,进入活动页面,点击参与活动并转发微博@本写字楼内3位好友即可参与。被告为推广本次活动,指派工作人员在上海各活动写字楼分发抽奖活动宣传彩页、宣传扇(印有抽奖活动方法、抽奖时间),原告所在的写字楼也收到该彩页及宣传扇,并收到被告工作人员名片。被告举办此次活动为要约,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在7月23日转发该抽奖活动为承诺,合同已经成立。2014年8月25日,原告收到实惠APP官方微博发来的私信,告知原告中奖。之后被告却称系统故障,原告的中奖信息系误发,拒不兑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苹果iphone6(64G)手机一部或者给付相应的折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88元。被告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参与的转发抽奖活动确实是由被告在新浪微博上发起的,但是活动期间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7日,2014年8月25日由于新浪微博系统错误,向本案原告等3万多名用户误发了中奖信息,因为这不是在活动期间内按照活动规则开展的正常活动,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不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且被告在之前的抽奖活动中送出的也仅仅是苹果iphone6(16G)手机,价值为5888元。经审理查明,实惠APP系被告研发并管理的APP软件,实惠APP在新浪微博注册实名认证的微博账号。实惠APP在新浪微博举办“微博推实惠每个工作日10部iphone6送送送”活动,其中实惠APP官方微博及被告选定的参与此次活动的写字楼微博中发布的活动规则为:1、活动时间:2014年7月17日-2014年10月17日每个工作日;7月17日-8月17日,活动在微博平台举办;8月18日后,活动在实惠APP中继续举办。2、奖品设置:每个工作日送出10部iphone6手机(寄送时间:iphone6在中国上市后30个工作日内寄出,若遇不可抗因素,届时将给予相应人民币折现。)3、参与方式:本写字楼真实用户,点击参与活动,关注本写字楼官方微博账号,并转发微博@本写字楼内3位好友。实惠会实地到本写字楼确认用户身份,非本写字楼真实用户,中奖无效。4、参与资格:在北京上海指定的5000栋写字楼中进行,为杜绝虚假作弊,参与者必须为活动写字楼的真实用户,且您中奖后的收货地址与参与活动的写字楼地址一致。5、开奖时间:7月18日起每个工作日10:00开奖公布中奖名单。6、抽奖方式:用户仅需参与1次,即可天天抽奖;每人仅可中奖1次,中奖后转发中奖信息并@微博活动@实惠APP还有机会获得微博纪念版小浪。7、奖品保障:奖品iphone6送达日根据iphone6在中国市场发行情况而定。中奖者填写收货地址后,实惠工作人员将在2个工作日内与中奖者联系,并将中奖确认单送达,待iphone6上市后尽快送达。为确保中奖者权益,若遇不可抗因素,届时将给予相应人民币折现。特殊说明:1、每日开奖后系统以微博私信发送中奖信息,中奖者须在收到私信后的48小时内回复,超时无效;……为推广本次活动,被告在线下发放“小扇子”、“宣传单”等宣传资料,“小扇子”上面印制:白拿iphone6,2014年7月17日-10月17日,下载实惠APP-微博账号登录-加入您所在写字楼-参与活动。每天10台iphone6免费抢。“宣传单”上印制:白拿iphone6,下载实惠APP,加入指定写字楼并绑定微博,参与活动,每天10台iphone6免费抢!2014年7月17日,易居中国财务总监马伟杰(曾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转发微博,其内容为:#白吃白送iphone6#我正在参与实惠APP寻找写字楼幸运大使活动,你没看错,连续3个月,实惠每天送出10部iphone6。还有指定写字楼天天免费送午餐,每栋写字楼每天20份,总计百万份午餐免费抢!小伙伴们一起抢实惠吧!2014年7月18日,易居中国董事长周忻也转发上述微博。2014年7月23日,微博名为“goforever814”的微博账号参加了SH国立大厦的#白吃白送iphone6#活动,转发上述微博。2014年8月20日,实惠APP官方微博发布微博,内容为:#白吃白送iphone6#主动不代表冒险,被动不代表安全。白送爱疯6活动已经结束,抢到手机是不是特鸡冻哇!还在回味肌肉男与美少女吗?我们大老板(暖男叔)说了:品牌福利月即将盛大开启,千万福利实惠送。亲们时刻关注哟!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8月17日,被告每个工作日在实惠APP官方微博公布10名中奖用户,期间共抽取210名微博用户,后被告向127名微博用户发放了iphone6手机或者现金。2014年8月25日,SH国立大厦通过微博发私信给“goforever814”,内容为:“恭喜!您在活动‘微博推实惠每个工作日10部iphone6送送送’中抽中奖品iphone6,北京上海五千写字楼每个工作日10部,请进入http://t.cn/8kkwcM1完善相关收货信息以便正常收取奖品噢~了解活动详情请点击。”2014年8月25日凌晨开始,微博用户陆续收到微博私信,其中本次活动中的部分大楼用户全部显示中奖。2014年8月25日,SH国立大厦发私信给“goforever814”,内容为:“亲爱的‘微博推实惠’活动参与者,今天凌晨因为系统故障为您错发了中奖私信,为您带来了困扰我们表示歉意!”2014年9月5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西区工商所出具《关于‘实惠APP’抽奖活动的解释说明》,其中载明:“针对贵所反馈的有用户举报‘实惠APP’通过活动平台发起抽奖一事,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就该举报事件做出如下解释说明:一、情况背景:微博是我公司研发的一款为大众提供娱乐休闲生活服务的信息分享和交流平台,其中‘活动平台’作为微博的一个应用功能是为所有企业用户提供活动支持的平台,即所有微博认证的企业用户均可以使用此应用功能,企业认证用户可以在微博账号后台‘管理中心’自行发起活动。该次举报经我公司核查,‘实惠APP’是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帷米公司)所属的一款手机应用程序,并且以‘实惠APP’为名称在微博上注册为该应用程序的官方微博。此次‘实惠APP’(即上海帷米公司)在7月17日-8月17日,正是运用上述活动平台‘管理中心’的自助功能发起‘微博推实惠iphone从天降’活动,而非我公司之行为。我公司在活动平台上为上海帷米公司提供活动发起所需的产品系统及技术支持,两公司相互为独立法人,无隶属关系;上海帷米公司通过活动平台发起活动,活动过程中所设置的奖品、奖品数量、有效参与方式、活动说明、奖品的发放方式及发放时间等均由上海帷米公司负责,此过程我公司不予参与。二、针对用户举报的活动时间不符、内部人员参与、是否公正、数据虚假等问题,我公司做如下解释:1:关于时间问题:上海帷米公司在活动平台所发起的活动日期确实为7月17日-8月17日,用户举报时所提供的线下物料证明,如‘小扇子’、‘宣传单’等,活动日期确实是7月17日-10月17日,但是这些物料由上海帷米公司提供发放,经确认是上海帷米公司线下的活动时间,与活动平台上所发起活动参与时间无关。2、活动抽奖过程说明:活动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为保证活动公平公正性,仅提供系统抽奖,依据上海帷米公司的活动设置,活动时间为7月17日-8月17日,奖项设置为每个工作日10台,共220台,由活动平台进行系统抽奖,活动抽奖无法进行人工干预,均由系统抽出,活动平台抽出中奖名单后系统同时将信息同步给‘活动发起方’上海帷米公司,‘活动发起方’上海帷米公司将通过私信的形式告知用户已中奖,中奖信息中需要用户反馈其收货信息,包含填写姓名、电话、收货地址等,由‘活动发起方’上海帷米公司依据已事先公布的活动说明为参考依据,进行用户真实身份的核实、奖品的发放等,活动链接:http://weibo.com/p/100140Ed22130,活动页面如图:......3、关于公证问题:活动发起、参与办法等说明,均由上海帷米公司自行定义,我公司并未参与,该活动是否进行了公证我公司并不知晓,此处还请上海帷米公司提供解释说明。4、关于数据问题:用户每转发一次,活动平台系统记录参与一次,不存在人为干预。6、针对活动平台B**的说明:8月25日,接到活动参与用户反馈收到中奖私信通知,活动平台第一时间进行了排查确认,系活动平台故障,导致已经结束的活动错误发送中奖通知,活动确实已在8月17日结束。因此,活动平台已于8月25日当天,通过微博官方账号‘微博活动’向参与用户发送公告并道歉,告知原因说明与解释(如图):……并且,我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修复,在修复过程中,数据会进行回滚,导致发出的错误信息被处理,故用户的中奖私信会被处理。”2014年10月9日,北京海淀区西区工商所向陈翔出具《关于新浪微博“实惠APP抽奖活动”的答复》,其中答复的主要内容为:“一、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仅提供第三方平台,所有微博认证的企业用户均可以使用此功能,可以在微博账号后台‘管理中心’自行发起活动。二、您所举报的‘实惠APP抽奖活动’是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运用上述平台自助功能自行发起的活动,不是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三、这两个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公司,无隶属关系。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未参与活动。四、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议您向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五、根据上述情况,我们不认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广告问题。”审理中,原告称,“goforever814”系原告微博名。被告举办的实惠APP微博抽奖活动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10月17日,对此,百度百科中记载的“实惠大事件”中可以说明,但根据百度百科编辑历史,被告在2014年8月26日将“实惠大事件”中活动时间修改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7日,且从被告发放的“小扇子”、“宣传页”以及易居中国官方微博、马伟杰的微博、周忻的微博中均可以明确时间为连续三个月,本次活动的时间应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10月17日,原告在2014年7月23日转发微博,符合活动规则,且原告等收到的中奖信息系从2014年8月25日00:22开始至02:06分,陆续发送给原告等用户,被告并未能举证证明系系统故障所致,即便存在系统故障,也系被告与新浪微博之间的纠纷,与原告无关。被告则称,对于原告所称部分用户没有参加转发活动,却被抽中获奖问题,经与新浪微博核实,新浪微博口头答复可能上述用户转发后又将原来的微博删除了。被告举办的活动总的时间为三个月,其中通过新浪微博平台转发的活动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7日,在实惠APP中的活动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0月17日。2014年8月20日,被告在实惠APP官方微博中发微博明确活动已经结束,本应于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0月17日在实惠APP中举办的活动因系统原因未能继续进行,而2014年8月25日由于新浪微博系统错误,向本案原告等38138名微博用户误发了中奖信息,其中部分写字楼的用户全部中奖,2014年8月25日的中奖信息系新浪微博系统错误所致,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于原告提供的百度百科截屏,就百度百科的性质而言,百度百科上的内容不具有公信力,可以被任意编辑和修改。原告对于其提供的百度百科截屏并未说明出处,也未对截屏内容进行公证,无法说明“百度百科”上有关“实惠大事件”的原有内容就是原告截屏的内容,更不能认定该内容系经被告修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年3月25日的实惠APP官方微博截图、关于新浪微博实惠APP抽奖活动的答复、新浪微博关于实惠APP抽奖活动的解释说明及实惠员工名片,2015年3月25日的实惠APP官方微博截图,宣传彩扇、宣传材料(易拉宝)、易居中国官方微博、易居中国董事长周忻的官方微博及财务总监马伟杰微博,新浪微博关于实惠APP抽奖活动的解释说明,原告统计的被告在活动期间公布的部分中奖人昵称及微博地址、2015年3月25日截取的部分被告公布的中奖名单,2015年3月25日截取的“耗粮大户”、“咸菜豆腐花”、“S金石不渝S”、“纸箱别墅”、“珂珂0801”微博截图,2014年8月25日的实惠APP百度百科截图、2015年3月25日的实惠APP百度百科截图、2014年8月29日的实惠APP百度百科编辑历史截图,2015年3月25日的北京晨报、IT时报关于实惠APP抽奖活动报道截图,原告微博、实惠中奖信息通知、实惠道歉信等证据;被告提供的“微博推实惠IPHONE6从天降”详情介绍截图,实惠APP于2014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抽奖活动结束的微博,新浪公司给被告的“8.25事件”的说明,新浪微博关于实惠APP抽奖活动的解释说明,部分误发中奖信息的用户名单,2014年7月17日网络媒体对此次活动的报道、第三方媒体发布的评论性文章,活动期间抽中的参与用户清单、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7日公布的中奖名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举办的实惠APP抽奖活动在新浪微博的举办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7日,还是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10月17日。2、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收到中奖私信通知系新浪微博系统错误所致还是被告进行抽奖后的中奖通知。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1、被告举办的实惠APP抽奖活动在新浪微博的举办时间问题。一方面,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在实惠APP官方微博及参与抽奖活动的写字楼中均表明活动时间分两段,其中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7日在微博平台举办,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0月17日在实惠APP中举办,原告等均系微博用户,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应当清楚微博和APP的区别,应当清楚在微博平台举办与在实惠APP平台举办具有明显不同的含义。另一方面,从原告提供的被告发放的“小扇子”、“宣传单”等资料的宣传内容来看,其中虽然表明日期为“2014年7月17日-2014年10月17日”,但上述宣传资料中对活动参与方式均明确写明“下载实惠APP”,之后参与活动,即便从文义理解来看,2014年7月17日-2014年10月17日的活动也应是在实惠APP中举办,并不能由此得出在新浪微博中的活动时间是“2014年7月17日-2014年10月17日”。而对于原告主张的百度百科被修改一节,本院认为百度百科作为百度公司推出的内容开放、自由的网络百科全书平台,具有开放性、自由性的特点,其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当然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于此次抽奖活动举办时间,仍应结合本案证据予以认定。现原告仅凭易居中国官方微博、马伟杰、周忻等人转发的微博中显示“连续三个月”等字面理解就主张本次活动在新浪微博举办的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本院难以采纳。因此,被告举办的实惠APP抽奖活动在新浪微博的举办时间应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7日。2、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收到中奖私信通知是否是新浪微博系统错误问题。被告举办的实惠APP抽奖活动期间,被告对于获奖名单在新浪微博予以公布,并于2014年8月20日发布微博,明确“白送爱疯6活动已经结束”,而原告收到中奖私信的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明显已经超过活动时间。另一方面,2014年8月25日收到中奖私信的并非原告等几人,从实际中奖结果来看,甚至参与本次活动的部分写字楼中的用户全部中奖,明显超过了被告举办活动中公布的每日抽奖10名,也可以印证新浪微博发给北京市海淀区西区工商所的解释说明中所陈述的原告等收到中奖私信是系统错误导致,并且新浪微博于当天告知原告系统错误,因此,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收到的中奖私信通知可以认定为系统错误所导致,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成立。综上,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收到的中奖私信通知已经超过了被告举办的实惠APP抽奖活动期间,该通知是系统错误所导致。在此次活动中,被告共计公布210名中奖者,并在新浪微博中予以公布,最后实际只向127名微博用户发放iphone6手机或现金,而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本应在实惠APP中举办的活动实际并未举办,被告在此次抽奖活动中有其不当之处,也有失诚信,但此并非原告可以据以主张被告发放手机的理由。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iphone6手机或给付相应的折价款6888元,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旭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张旭恒已预缴),由原告张旭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秀兰代理审判员 钱健民人民陪审员 吴立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虞振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