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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效华与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程来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效华,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程来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927号原告:陈效华,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磊,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费章胜,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程来喜,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效华与被告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程来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效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记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