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姬晓良、张文轩与陶淑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晓良,张文轩,陶淑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姬晓良。原告张文轩。被告陶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晓良、张文轩诉被告陶淑香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晓良、张文轩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晓良、张文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晓良、张文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晓良、张文轩承担。审判长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