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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涂子志与陈韵平、金华市利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涂子志,陈韵平,金华市利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2020号申请执行人涂子志。被执行人陈韵平。被执行人金华市利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永平。申请执行人涂子志与被执行人陈韵平、金华市利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金东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损失和诉讼费用309414.61元。被执行人金华市利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陈韵平已履行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韵平的车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