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657号原告李某某,女,藏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贵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某某,男,土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保证改正自己的毛病,我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