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晋某与被上诉人关于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X,晋X2,晋X3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终字第47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男,汉族(系本案被告人晋X2之弟)。诉讼代理人彭造刚,长治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晋X2,男,汉族。诉讼代理人晋保枝,系晋X2的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晋X3,男,汉族。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郭秀杰,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以上二原审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于2014年10月l6日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批准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男,汉族(系本案被告人晋X3之子)。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晋X2、晋X3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晋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郊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晋X2、晋X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晋X3与被告人晋X2及其兄弟晋X因挖房屋排水沟的问题在郊区坡栗村晋X2家西侧地中发生争执继而厩打。后晋X在自家院内拿来两根木棍并交给晋X2一根,三人继续厮打在一起。晋X3儿子晋X4闻讯赶来后,晋X2便与晋X4争夺木棍时厮打在一起,期间,晋X3与晋X相互推打,晋X2用木棍将晋X4的鼻子打伤,晋X3将晋X推倒在马路沿上致晋X右侧锁骨骨折。经长治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晋X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晋X4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因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5120.45元、误工费10125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共计17055.4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因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228l.3元、误工费7617元、营养费酌情认定2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鉴定费960元。共计1l258.3元。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及指认照片、���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原审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晋X2、晋X3双方系邻里关系,因挖房屋排水沟问题双方引发互相殴打事件,其二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并伤残,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被告人晋X2、晋X3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晋X2持木棍故意伤害被害人晋X4要害部位致其轻伤并伤残,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和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晋X3因伤害也属于邻里纠纷所引起的事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晋X2、晋X3的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和晋亚杰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害人晋X4、晋X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今后治疗费等诉讼请求,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不在赔偿范围,故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晋X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晋X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被告人晋X2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经济损失17055.45元,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被告人晋X3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经济损失11258.3元,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晋X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原审被告人晋X2、晋X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晋X2上诉认为自己主观恶性不深,受害人也有过错,系初犯、偶犯,邻里纠纷,原判民事部分赔偿数额较高,请求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晋X3上诉认为自己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自己也是受害人,请求依法改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上诉认为原判认定的自己的经济损失错误,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数额认定偏低,对晋X3量刑轻。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9时许,原审被告人晋X3与被告人晋X2及其兄弟晋X因挖房屋排水沟的问题在郊区坡栗村晋X2家西侧地中发生争执继而厩打。后晋X在自家院内拿来两根木棍并交给晋X2一根,三人继续厮打在一起。晋X3儿子晋X4闻讯赶来后,晋X2便与晋X4争夺木棍时厮打在一起,期间,晋X3与晋X相互推打,晋X2用木棍将晋X4的鼻子打伤,晋X3将晋X推倒在马路沿上致晋X右侧锁骨骨折。经长治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晋X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晋X4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因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5120.45元、误工费10125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共计17055.45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因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228l.3元、误工费7617元、营养费酌情认定2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鉴定费960元。共计1l258.3元。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晋X2的诉讼代理人晋保枝、原审被告人��X3的诉讼代理人郭秀杰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晋X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不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晋X出具了谅解书,原审被告人晋X3出具了悔罪书,表示认罪。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l、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报案人晋X4于20l4年6月14日l0时向公安机关报警。2、被害人晋X4的报案材料,证明其于20l4年6月23日报案称:因与邻居晋X2家房屋排水沟事情父亲晋X3被晋X2兄弟俩拳打脚踢,我被晋X2用木棍打伤致鼻骨骨折的打架经过。3、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原审被告人晋X2、晋X3二人无前科劣迹情况。4、栗X向公安机关提供打架现场照十五张,证明打架现场中晋X4鼻部受伤;晋X2、晋X手持木棍;晋X3与晋X发生厮打。5、诊断证明书四份,证明被害人晋X4、晋X与原审被告人晋X3、晋X2双方受伤经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四人不同程度的受伤。6、情况说明及指认照片,证明20l4年6月14日9时56分许,堠北庄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坡栗村有人打架”。经民警调查报案人晋X4与父亲晋X3同邻居吉X、晋X、晋X2等人因房屋排水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该所联系120急救车将头部受伤的晋X3,鼻子受伤的晋X4父子送往医院治疗。后晋X2称鼻子疼痛左手拇指受伤,晋X称其鼻子疼痛,右侧锁骨疼痛等需到医院检查进行治疗。7、证人栗X的证言称:2014年6月14日10时许,在郊区坡栗村晋宝枝家门口我丈夫晋X4、我公公晋X3和晋宝枝的两个儿子打架。晋X3与晋X2家三人争执后,晋X3和晋X2推搡。晋X回家拿了两根木棍给了晋X2一根,这时对方两个儿子就拿木棍打晋X3,晋X3与他们厮打在一起。我给晋X4打电话,在他们已经跑到南边时对方两个儿子一起打我公公,晋X4来后晋X2拿木棍打了晋X4鼻子一下,晋X4用拳头还手继而与对方厮打在一起,还看见晋X2用手将我丈夫按在地上,我丈夫用手拽住木棍站了起来…….。晋X4鼻子受伤,晋X3头部受伤,晋X2鼻子黑青,晋X满身是血。我提交的照片是当天拿手机拍的,其中晋X3与晋X搂抱在一起的地点是西村口辉杰家的南墙外的水泥路和旁边的土地里,水泥路与旁边的土地紧挨着,就是以马路沿隔开,他们俩抱在一起互相推拉,当时只有他们二人在推拉,其他人只是在旁边站着…。8、证人吉X的证言称:其系晋X2的母亲。晋X2和晋X3发生争执并厮打后,晋X2让晋X回家拿木棍,晋X拿了两根木棍给了晋X2一根,晋X2和晋X3打在一起,晋X3的儿子跑来后当时我和晋X3的妻子也打在一起,我俩分开后看见宝明的儿子和晋X2在南边路上站着也没吵也没打,而晋X3则躺在地上拽晋X拿的木棍,晋X半跪在地上和晋X3拽木棍的事实经过。9、证人彭X的证言称:其系晋X2的妻子。晋X2和晋X3相互厮打,晋X2让晋X去拿木棍,后晋X给晋X2一根木棍,晋X4出来后和晋X打在一起,晋X4用拳打脚踢,晋X用木棍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后看见晋X3躺在地上后脑勺流血,晋X2站在旁边手里拿着木棍,晋X4和晋X也分开了的事实经过。10、证人杨X的证言称:其系晋X3妻子。2014年6月14日9时许,我出门来到西侧地里看见晋X3和晋X2、晋X在南边���上,晋X在用手拽晋X3往西边地里走,晋X2拿着一根木棍打晋X3头部和身上,晋X4从家里跑出来到晋X3身边用手拽晋X3,这时晋X2拿木棍打了晋X4的脸和腰部一下。我没有看见我儿子是否还手,我准备往那边跑时吉X抓住我的头发,我用手推她肩膀,晋宝枝儿媳妇也站在旁边并从地里拿了一个砖头,当时我就让她砸她把砖头扔了。晋X4没有拿工具……,晋X3头部受伤,晋X4鼻子受伤,对方二个儿子身上有血不清楚什么地方受伤的事实。1l、证人晋X5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听见外面有争吵声就出门,看见晋X与晋X3在我家南墙外水泥路上搂抱着,他们两家的其他人则在路边站着,可能是厮打在一起,晋X3与晋X则互相拖拽着从水泥路上下到旁边的土地里,到了地里不知道怎么样晋X3就摔倒在地里了,我去才拉开他们的事实��过。12、被害人晋X4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因为排水沟的事情发生打架被晋X2用木棍将晋X4左肩和鼻子打伤的事实经过。13、被害人晋X的陈述证实我们几个人因为排水沟的事实发生争执,并称:我们四人当时挨得很近晋X4在我背后打了我一拳,晋X3同时打了我头部一拳,我当时倒在地上,我的右侧锁骨就磕在路边的路沿上,随之就滚进旁边的玉米地里,我看见晋X3摔了一胶。这时我看见我身上和鼻子都是血,就生气将晋X3按倒在地。晋X4的伤应该是和晋X2冲突时受的伤,我当时只是和晋X3厮打在一起的事实经过。14、原审被告人晋X2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晋X2的鼻子是晋X3用拳头打的,晋X4鼻子上的伤可能是晋X2与其在争夺木棍过程中造成的。晋X3头部可能是晋X用木棍打了他,���为当时晋X3与晋X打在一起,晋X的锁骨应该是他和晋X3互相厕打时受伤的及其晋X2的出生年龄、籍贯等情况。15原审被告人晋X3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明我们因为排水沟的事情发生争执,其称就是推搡的时候具体如何打伤晋X的不清楚。我当时在水泥路里被晋X打了头部一下就晕了,不知怎么进的地里面,被晋X拿木棍打伤头时拿手挡木棍顺手往外想要将亚杰推开,我只印象里有这么个动作但不清楚是否推住和推倒,我晕之前就是和亚杰在一起厮打,没有其他人,晕倒后就不知道了及其年龄、籍贯等情况。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晋X4双侧鼻骨骨折,双眼钝挫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其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达十级伤残;被害人晋X肩部受伤,锁骨骨折,其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达��级伤残。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晋X2、晋X3双方系邻里关系,因挖房屋排水沟问题双方引发互相殴打事件,其二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并伤残,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原审被告人晋X2、晋X3的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和晋X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晋X2上诉认为自己主观恶性不深,受害人也有过错,系初犯、偶犯,邻里纠纷,原判民事部分赔偿数额较高,请求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晋X3上诉认为自己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自己也是受害人,请求依法改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上诉认为原判认定的自己的经济损失错误,误工费、营养费、交通��数额认定偏低,对晋X3量刑轻。经查,原判已结合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正确量刑,并依据相关票据和法律规定认定民事赔偿数额。证人栗X、晋X5的证言、现场照片、被害人晋X陈述及原审被告人晋X3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晋X的损伤与原审被告人晋X3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晋X2的诉讼代理人晋保枝、原审被告人晋X3的诉讼代理人郭秀杰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晋X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不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晋X出具了谅解书,原审被告人晋X3出具了悔罪书,表示认罪。且长治市郊区司法局出具了(2015)长郊司矫调字第91、9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定原审被告人晋X2、晋X3适用社区矫正,判处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原审被告人晋X2、晋X3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晋X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即被告人晋X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晋X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晋X2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4经济损失17055.45元,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被告人晋X3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X经济损失11258.3元,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晋X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晋X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史 蕾审 判 员 马艳飞代理审判员 姬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李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