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凤与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程贵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和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凤。委托代理人:李正霞,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298号。负责人:王浩虹,该行行长。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28号银城大厦。负责人:胡志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磊,该行员工。上诉人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凤、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6.04元,由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阳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