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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龙广荣与王宗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广荣,王宗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189号原告龙广荣,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广西北流。委托代理人林燕光,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宗应,男,1965年1月2日出生,壮族,务农,系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现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广荣与被告王宗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广荣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证据材料不充分为由要求撤诉,系其��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广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覃洪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