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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511-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6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511-1526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委托代理人伍德静,浙江秉格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禹红,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2号财富广场B座7楼,身份证号430381198710288119。被告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480房间。法定代表人师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60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03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周 委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