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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4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523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