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大力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361号罪犯张大力,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南京市玄武台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2005)玄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大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4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6月2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38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57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又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并于同月27日至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大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大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大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大力,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大力,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0分。为此,2014年8月、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大力的财产刑未履行,但其提供了原居住地镇民政办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大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本院予以采信,是否履行财产刑不作为本次减刑的考核内容,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大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