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竺梁娟与吕潇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梁娟,吕潇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474号原告:竺梁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雷岗,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潇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梁娟与被告吕潇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竺梁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竺梁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依法减半收取387.50元,由竺梁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周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