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洪良、崔长会、赵桂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崔洪良,崔长会,赵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秋茹,总经理。被执行人崔洪良。被执行人崔长会。被执行人赵桂华。原告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洪良、崔长会、赵桂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