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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石全峰与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蒋厚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全峰,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蒋厚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石全峰,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被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井双,该公司经理。被告蒋厚龙,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全峰与被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蒋厚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全峰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