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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执减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对尹洪志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1975号罪犯尹洪志,男,汉族,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垦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洪志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洪志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尹洪志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洪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