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执减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对尹洪志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1975号罪犯尹洪志,男,汉族,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垦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洪志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洪志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尹洪志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洪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