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兰,高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55-1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兰,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丁陂乡丁陂村山塘背小组**号。被执行人高文鹏,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龙海市浮宫镇海鹏村下屿***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兰与被执行人高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21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