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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康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200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康某在实际经营上海悦冉实验器材有限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8%开票费的形式,让他人为其虚开黑山县宝泰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32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49866.66元。上述发票,被告人康某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康某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某的证言,上海悦冉实验器材有限公司股东曹俐出具的说明,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出具的《关于开展广东珠海刘松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集群战役的通知》等相关材料,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相关凭证,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抵扣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康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税款已补交,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税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