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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殷冬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冬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殷冬芳,女,生于1967年1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住所地,宁强县汉源镇羌州路中段。负责人李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殷冬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应履行执行款65385.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冀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