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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建立与被上诉人潘涛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建立,潘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建立。委托代理人韩劲松,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涛。委托代理人李祥文,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建立因与被上诉人潘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建立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劲松、虎子鑫,被上诉人潘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祥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建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02元,全额予以返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钟晓奇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