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建立与被上诉人潘涛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建立,潘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建立。委托代理人韩劲松,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涛。委托代理人李祥文,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建立因与被上诉人潘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建立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劲松、虎子鑫,被上诉人潘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祥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建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02元,全额予以返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钟晓奇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