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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亳州市亿某方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荣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395号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710070。被告: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银萍,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3201211853911。本院审理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