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宫厚非申请执行威宁县二塘福利铁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厚非,威宁县二塘福利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宫厚非,女,汉族。被执行人威宁县二塘福利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宫厚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宁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68-30号裁决书黔威民初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156元,执行费397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威宁县二塘福利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被本院(2015)黔威执字第5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黔威执字第5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金益审判员 高学忠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