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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盛达昌、饶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盛达昌,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磁湖巷1号。法定代表人汪玉蓉,局长。被执行人盛达昌。被执行人饶丽。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盛达昌、饶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盛达昌、饶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323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598元,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盛达昌、饶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1488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