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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栓柱犯招摇撞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栓柱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346号罪犯赵栓柱,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以(2013)海南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栓柱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栓柱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0日以(2014)乌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6日入监执行。2015年11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赵栓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赵栓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栓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栓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栓柱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三十天,刑期至2015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