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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泰山与法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泰山,法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王泰山,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京城办新汜街*号楼***号。被执行人法瑞,男,1962年12月13日生,回族,住荥阳市崔庙镇盆窑村法堂***号。王泰山申请执行法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法瑞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法瑞所有的位于崔庙镇崔庙街的房产一套(荥房权证字第03010279**号)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