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刑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坤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坤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刑执字第995号罪犯刘坤龙,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永丰县,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3年5月3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温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坤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坤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月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