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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云琴、毛小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云琴,毛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法定代表人:周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国宝,居民。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毛云琴。被执行人:毛小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山法院(2015)衢江商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2015)衢江执民字第175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云琴归还借款本金548691.45元及逾期利息5935.98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4725‰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73元。被执行人毛云琴、毛小勇以其所有的房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同时,被执行人毛小勇对上述款项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毛云琴、毛小勇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原须江镇城东城中路10幢707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玉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