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78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出租车司机。2015年8月2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0日15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的工地帐篷内,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王某因打牌发生口角,张某甲用拳头将王某的左眼睛打伤。经依法鉴定,王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被告人某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提出被害人王某眼睛之前受过伤。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15时许,在太原市某小区的工地帐篷内,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王某因打牌发生口角,张某甲用拳头将王某的左眼睛打伤。经依法鉴定,王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000元,结合之前已经支付的赔偿款3520元,共计赔偿4652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情况。2、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笔录证某2014年9月30日15时许,我与宁宁、张某两人在小店区小店世纪雅园后面的帐篷里斗地主,刚开始打了半个小时左右还好好的,后来因为晓青玩牌不正经,我们就不玩了。旁边有人打麻将,我们三个人就看玩麻将。随后我和晓青说了句“你这么小就玩儿牌不正经,你妈逼。”他也就说了句“你妈逼。”我就动手打他,他躲开了。然后他就伸右拳头打到我的左眼上,当时我的眼睛就看不清了摔倒在床板上,他还继续打我,打了我鼻子两下我的鼻子就流血了,后来老板娘就过来把他拉开,这时候我的左眼睛已经是黑青的了。3、证人张某乙证言笔录证某2014年9月30日16时许,我在工棚的里间压面做下午饭,刚压好面就听见工棚里有人吵闹,张某甲与其中的一个工友王某发生厮打到一起。当时我看见王某的鼻子流血左眼有点肿,我赶紧过去拉开。我又把张某甲拉到外边让其给王某道歉,张某甲过去道歉王某不让,我又将其劝开,我给张某甲父亲张某丙打电话带上王某去医院看了病。他们因何打架我不清楚,我没看见他们使用工具。4、(并小)公(法)鉴(伤)字(2015)0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外伤致左眼脉络膜裂伤、左眼外伤性黄斑裂孔,损伤构成轻伤二级。5、(并小)公(法)鉴(残)字(2015)001号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6、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给付王某赔偿款3000元。7、并公小行罚决字(2015)001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8、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证实,2015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小店派出所上网追逃。9、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000元,结合之前已经支付的赔偿款3520元,共计赔偿4652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10、被告人张某甲的笔录证某2014年9月30日时许,我和王某及另一个工友在太原市某小区工地的帐篷内玩儿斗地主。玩儿的过程中,我与王某发生口角,两人相互打在一起,我朝王某的眼睛上打了一拳,之后又朝他的鼻部打了一拳,他也朝我脸上打了一拳,其他在场的工友将我俩拉开。我见王某的鼻部出血,眼睛也肿了。后来我父亲张某丙带王某去山西大医院看了病,并垫付了医药费,之后我父亲又给了王某3000元。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甲提出的被害人之前眼睛受过伤的辩解,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任宝中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