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罗仁强与韦幸娟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仁强,韦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49号申请人罗仁强。被申请人韦幸娟。申请人罗仁强与被申请人韦幸娟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韦幸娟名下位于东兴市安得国际华城12栋三单元1005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申请人罗仁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东兴市浙江路十巷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03)第A70**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担保价值2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罗仁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韦幸娟名下位于东兴市安得国际华城12栋三单元1005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罗仁强名下位于东兴市浙江路十巷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03)第A70**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20万,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