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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丽水市恒兴金属材料经营部与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恒兴金属材料经营部,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69-1号原告:丽水市恒兴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凉塘村(村委后面)。负责人:潘孝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津,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选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刚强。原告丽水市恒兴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恒兴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由原告丽水市恒兴金属材料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