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芜湖市亚军建材经营部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亚军建材经营部,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757号原告芜湖市亚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中路源丰装饰城11号门面。经营者刘亚军。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亚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款项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亚军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24元减半收取计26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朵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徐 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