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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学军与被执行人何泉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学军,何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刑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何泉,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何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刑字第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王木水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