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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告周作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周作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被执行人周作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告周作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西民合初字第2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西民合初字第2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