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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商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商字第1564号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志市尚志大街。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鸿睿,住尚志市。被告苏里,住巴彦县。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1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长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