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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民终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水县嘉泰商务宾馆、被上诉人王建宏王建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水县嘉泰商务宾馆,王建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中民终字第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团结路**号(中广宜景湾望远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邵海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宁,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合水县嘉泰商务宾馆。住所地:西华北街新民西路。负责人齐艳琴,该宾馆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怀刚(系齐艳琴之兄)。委托代理人关玉良(系齐艳琴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宏。上诉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水县嘉泰商务宾馆、被上诉人王建宏王建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327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责逆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