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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3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俊林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林,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3980号原告黄俊林,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6号。负责人彭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林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林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俊林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原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