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程运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程运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仕均,经理。公司所在地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郭伦见,男,生于1976年11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达川区人,系天运汽车运输公司职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程运迪,男,生于1964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运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运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郭伦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运迪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运汽车运输公司诉称,2011年4月9日,被告将自购的川S557**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原告单位,并与原告单位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书》。因被告未向原告单位缴纳各种费用,被告因购车向原告单位借款49000元。经原告单位多次催收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单位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由被告给付借款49000元并承担违约金。原告天运汽车运输公司为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三、《车辆挂靠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四、借条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一致)被告程运迪未作答辩和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购川S557**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于2011年4月9日向原告借人民币49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现金大写肆万玖仟零佰零拾零圆整,小写49000元整,定于2011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按每日支付违约金伍佰元整,自愿将川S557**号车交给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以抵扣借款和支付违约金。”2011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将购买的川S557**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从事货运经营,服务时间为车辆报废年限为准,挂靠服务费为3000元。原告代为被告垫交支付缴纳各种税费、规费等,被告应当在每年车辆年检,审验时一次性付清给原告。若被告拖欠原告各种规费,原告可减保证金抵扣,被告必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被扣减部分,否则原告有权终止协议。被告车辆证照到期后,不按时审证的或逾期不年审的视为违约,原告有权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判决解除与被告的挂靠关系。因被告未交纳规费,年审车辆和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被告不按该协议约定交纳相关规费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车辆挂靠服务协议》符合该协议的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始凭据主张债权,因被告逾期未到庭对是否偿还借款予以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下欠原告借款49000元这一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和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的实际损失为被告下欠借款的资金利息损失,在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运迪于2011年4月9日签订的《车辆挂靠服务协议》;二、由被告程运迪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4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1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三至五年档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程运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亚林审 判 员 侯学全人民陪审员 张 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大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