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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秀之与杨洋、张亚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之,杨洋,张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之,农民。被执行人:杨洋,农民。被执行人:张亚超,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秀之与被执行人杨洋、张亚超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万元,执行费59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