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秀之与杨洋、张亚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之,杨洋,张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之,农民。被执行人:杨洋,农民。被执行人:张亚超,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秀之与被执行人杨洋、张亚超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万元,执行费59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