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冯志新与广州奥辉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大龙玻璃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广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玻璃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冯某某,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禹区。委托代理人:彭旭丹,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程正立。委托代理人:黄作良,系广东创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玻璃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松基。委托代理人:彭旭丹,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广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大龙玻璃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志 强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谭霏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