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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冯志新与广州奥辉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大龙玻璃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广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玻璃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冯某某,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禹区。委托代理人:彭旭丹,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程正立。委托代理人:黄作良,系广东创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玻璃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松基。委托代理人:彭旭丹,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广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大龙玻璃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志    强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谭霏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