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邱天园诉被告杨小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天园,杨小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319号原告:邱天园,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凤,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陇,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天园诉被告杨小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天园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天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天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