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非诉行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开非诉行审字第12号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斌、张成鸿,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侍贤君。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淮开人社察罚字(2015)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上述决定书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淮开人社察罚字(2015)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建淮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人民陪审员 田晓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关注公众号“”